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支付加工费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214
B、214.68
C、238
D、238.68
A、214
B、214.68
C、238
D、238.68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所以A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4=214(万元)。
A
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所以A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4=2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