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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

(2009年,6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三种情况: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2.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3.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问题: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如何处理才能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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