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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材料:张三、李四、王五于2017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

材料全屏 材料:张三、李四、王五于2017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张三以货币出资300万元;李四以汽车作价150万元出资;王五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7年6月15日,由股东张三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 2017年7月5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7年8月14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王五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2017年10月17日,公司与股东王五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王五遂于2017年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36 【简答题】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股东出资方式: 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得用作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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