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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

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本案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即证据不足,因此应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就是存疑不起诉。 B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见刑诉法并未限制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中包括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刑讯获得的口供依法排除,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高检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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