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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普通合伙企业由高某、孙某、于某共同出资设立,高某因故意或重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高某、孙某、于某共同出资设立,高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孙某和于某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高某除名
B、对高某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高某
C、被除名人高某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D、如果高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正确,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选项BC正确,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选项D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本题应选ABC。 【提个醒】本章中有好几处提到了30日,总结如下: (1)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除名: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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