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另外,为保证购买方及时退回包装物,订立了包装物使用期限为三个月的合同,并收取押金20000元。购买方三个月后未退还包装物,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及解析】
检查人员认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其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2 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906
检查人员认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其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2 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