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某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小王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但是基于继承的法律效果,已经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并不是不能出卖的原因。 B项:说法正确,当选。小王与大王对于挖掘机是共同共有关系。依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小王仅是遗嘱的执行人,对于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不能擅自进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e425e56a4be94b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