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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

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参考答案及解析】
原答案为:BD;根据法律修改,答案为D。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公司董事长是“选举产生”,而不是当然由原董事长担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形式变更后需在公司名称中表明“股份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字号“华昌”当然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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