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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瑕疵,经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愿意在公允价值上给与3%的折让,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
A、190.12万元
B、200万元
C、190.06万元
D、194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D

企业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销售折让后的金额计算,因此是甲公司应确认的商品的销售收入=200*(1-3%)=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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