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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问题。 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
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439条第1、2款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第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是“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新的《刑诉解释》中没有此项规定。但《刑诉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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