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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农机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下列业

A市某农机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l)进口生产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2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7%;进口一辆小轿车自用,关税完税价格80000元,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上述进口业务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后均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购入农机零件一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150000元。(3)销售农机零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销售农机整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农机整机,共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已扣除旧货含税收购价款26000元)。(4)接受其他农机厂委托加工农机一台,对方提供材料成本5000元,向对方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00元。(5)将一辆使用过2年的送货卡车捐赠给贫困地区,原值100000元,账面净值70000元。(6)将一台使用过3年的设备转让.原值25000元,账面净值15000元,转让价为含税金额13200元。(7)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和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为( )元。A.19958B.20816.95C.23568D.2561265(2)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元。A.25500B.29138C.35987.25D.46316.95(3)捐赠卡车和转让旧设备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元。A.0B.13817.95C.1346.15D.1600(4)该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为( )元。A.12350.52B.14528.15C.14782D.25719.95



【参考答案及解析】
[答案] (1)B (2)D; (3)B; (4)A [解析] (1)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20000×(1+7%)×17%+80000×(1+20%)/(1-5%)×17% =3638+17178.95=20816.95(元)。 (2)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20816.95+150000×17%=20816.95+25500 =46316.95(元) 进口的机器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自用的应缴纳消费税的小轿车可以抵扣进项税。 (3)捐赠卡车和转让旧设备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合计数 =70000×17%+13200÷(l+17%)×17%=13817.95(元) 将送货卡车捐赠给贫困地区,视网销售,没有转让价格的,以固定资产(卡车)的净值为销售额。 (4)该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200000+26000)÷(1+13010)×13%+10000×17%+100000×13%+2000×17%+13817.95=54857.95(元) 出租办公用房应纳增值税=80000÷(1+5%)×5%=3809.52(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54857.95-46316.95+3809.52=1235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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