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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是对必要共同诉讼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考查。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甲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即对丙和丁的权利义务有意见,因此应将丙和丁作为被上诉人,甲为上诉人。而对于乙的权利义务的承担,甲在上诉中并没有涉及,故乙应当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将其列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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