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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以共同生活目的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的,在刑法上称为“事实婚姻”;在民法上认为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即犯罪行为)可以是“事实婚姻”行为,但刑法从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2)但是,刑法中很多罪名的构成涉及的并不是婚姻关系。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因二人生有丙,甲与丙长期共同生活,是“家庭成员”关系;甲与丙的母亲乙如长期共同生活,必然也是“家庭成员”关系,故而可构成虐待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乙是丙的母亲,在法律上具有救助义务;他人侵害丙时,乙能阻止而不阻止,可构成不作为犯。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主体是对这些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并不限于基于合法婚姻而形成的扶养义务。丙是甲的儿子,如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当然具有扶养义务,拒不扶养可构成遗弃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和乙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非经乙同意,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即使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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