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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50 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

甲对乙享有50 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 个月后到期的5 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6 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2 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8 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A、乙对丁的5 000 元债权
B、乙对戊的6 000 元债权
C、乙对丙的12 000 元债权
D、乙对丙的8 000 元债权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 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选项D,该项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 综上,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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