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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25 日,A 向B 公司发送邮件,求购

2018 年 8 月 25 日,A 向B 公司发送邮件,求购 1000 个芯片。2018 年 8 月 30 日,A 与C 公 司签订 1000 个芯片的买卖合同,交货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C 依约向A 支付 10 万元定金。2018 年 9 月 5 日,B 向A 发来 600 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 600 个,A 收货并付款。后A 向B 要求交付剩余 400 个,B 以自己无义务为由拒绝。 2018 年 9 月 20 日,A 向C 交付 600 个芯片并言明只能交付 600 个,愿意承担此次违约责任,并让C 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 依旧要求A 交付剩余货物,在等待几月无望之后,从市场购入 400 个芯片, 此时芯片价格上涨,C 比合同价款多支出了 15 万。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B 合同何时成立? (2)B 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剩余货物? (3)C 是否能要求A 双倍定金返还? (4)C 是否能要求A 赔偿 15 万损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2018 年 9 月 5 日A、B 的合同成立。2018 年 8 月 25 日,A 向B 公司发送邮件,求购 1000 个芯片,构成要约;2018 年 9 月 5 日,B 向A 发来 600 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 600 个,对数量作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A 收货并付款,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 488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有权。因为A、B 的合同约定的芯片是 600 个,B 已经履行完毕,A 无权要求B 多交付 400 个芯片。 (3)C 有权要求A 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 587 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A 只能向C 交付 600 个芯片,还有 400 个芯片不能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 有权要求A 按比例双倍返还定金。 (4)不能。《民法典》第 591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A 已经言明只能交付 600 个芯片,并让 C 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 C 却在几个月后才向他方购买芯片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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