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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

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可见,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并不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民法知识可知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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