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李某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及解析】
①演讲收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演讲收入所得抵免限额=18 000×(1-20%)×20%=2 880(元) 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稿复印件拍卖所得抵免限额=20 000×(1-20%)×20%=3 200(元) ③根据规定,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抵免限额。 李某在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2 880+3 200=6 080(元),已在A国缴纳税款=3 000+2 800=5 800(元) 应补缴个税=6 080-5 800=280(元)。
①演讲收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演讲收入所得抵免限额=18 000×(1-20%)×20%=2 880(元) 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稿复印件拍卖所得抵免限额=20 000×(1-20%)×20%=3 200(元) ③根据规定,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抵免限额。 李某在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2 880+3 200=6 080(元),已在A国缴纳税款=3 000+2 800=5 800(元) 应补缴个税=6 080-5 800=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