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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 2.如何理解“减轻处罚”? 3.如何理解“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2.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第二、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第三、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3.免除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或免予起诉,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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