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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 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 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 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 “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 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 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2)这是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因为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应该。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宋某是野狼快递的工作人员,丙卷走了手机,导致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能。陈某是所有权人,宋某是无权占有人。陈某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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