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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

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甲、乙、丙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可知,甲、乙、丙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非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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