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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并且“没有与债权人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届满:①债权人→债务人→债务责任;②债权人→任一保证人→全部保证】;   选项A、B表述错误,基于上述规定,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均为保证人)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而非只能要求一人承担;   选项C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债务人/其他保证人】;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综上,本题应选D。   【提个醒】考生应注意区分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者的“连带”有所不同,前者是指“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后者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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