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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此处甲乙丙丁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B项:说法正确,当选。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当然不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即可,对于合伙企业名称,当事人有自由权,法律并未禁止使用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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