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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

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B、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C、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D、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B项:说法正确,当选。在平安险下,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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