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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沪东公司委托闽南公司加工N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

材料全屏 沪东公司委托闽南公司加工N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N材料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M产品,N材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沪东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2017年有关资料如下: (1)10月13日,沪东公司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成本为400万元; (2)12月21日,沪东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闽南公司加工费5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4日,沪东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费11.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12月31日,N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沪东公司收回的N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M产品20万件,M产品合同价格为25元/件; (5)12月31日,库存N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455万元,加工成M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工成本60万元,预计销售M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10万元,预计销售库存N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8 【简答题】 编制沪东公司委托加工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及解析】
发出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甲公司因接受加工劳务应支付的增值税=50×17%=8.5(万元),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则应支付的消费税=(400+50)÷(1-10%)×10%=50(万元)。由于N材料收回后用于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可以继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留待以后抵扣。 接受运输服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税额=11÷(1+11%)×1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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