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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张朝之从兄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

苏州民张朝之从兄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 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之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宋史》卷二百一《刑法三》 根据上述史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 案犯张朝为什么被审刑院和大理寺判处十恶中的不睦罪? (2) 十恶罪行罚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3) 张朝为什么最终被免除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张朝与被害人是五服之内的近亲,近亲之内相杀伤的,重于凡人相犯的杀伤罪,罪入“十恶” 中的不睦。 2.十恶罪列于五刑之首,通常被判处死刑。十恶罪使用刑罚的重要原则是“为常赦所不原”;犯十恶者,不适用议、请、减、赎、当、免等优免措施。 3.依照宋朝法律规定,为父复仇杀人的,罪止加役流。本案中,张朝系为父复仇而杀人,不应判处死刑,故不属于不睦。案犯张朝既然不属于十恶犯罪,经皇帝特赦,故免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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