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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

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厂房也在北京市西城区。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假设纳税人其他业务6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为70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般纳税人自建老房产,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税(11%)、全额预缴(5%) 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1000/1.05×5%=47.62(万元)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内,应纳税额合计为169.10万元。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的47.62万元,仍需缴纳12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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