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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考查租赁合同关系。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权处分为前提。甲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卖给丙是有权处分。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可知,甲出售房屋,只需要通知乙即可,无须征得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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