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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5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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