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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未交付”的表述错误。交付,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题目中该机动车已交付。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没有迅达公司存在过错的表述,李某无权要求迅达公司赔偿。 C项:说法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为机动车使用人,因而可以要求周某承担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8条:“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题目中迅达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和周某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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