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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 2014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年

何某 2014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年 5月,何某在邻居张律师的见证下,当着甲、乙的面 书写了遗嘱:本人去世后,名下两套房产由甲、乙分别继承。同年 6月,何某因在报纸上读到有关遗产税的新闻, 便找来甲、乙二人,与其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2015年 7月何某将房产分别过户至甲、乙名下。此后,何某与甲共同生活。 2018年 10月,何某因遭受甲的虐待,向甲表示撤销遗嘱,并要求甲返还房屋。甲声称何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三年前的事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房屋。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何某是否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遗嘱? 2.何某将房屋过户给甲三年之后,是否有权要求甲归还房屋? 3.如甲于 2016年 6月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丙并过户,何某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及解析】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 (1)人权是普遍性权利 (2)人权是本源性权利 (3)人权是综合性权利 (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人权体现现代法治的宗旨,是对法律精神的指引,也是评价法律内在品质的标准。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可分为两大类: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是基本人权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具体展开,明确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设置和行使的目标。 我国《宪法》 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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