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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受理了本市长江公司诉上海市黄河

北京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受理了本市长江公司诉上海市黄河公司拖欠合同货款一案,长江公司主张黄河公司的股东向自己承担抽逃出资责任。2018年3月,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黄河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正确的是(  )。
A、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黄河公司被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该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C、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综上,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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