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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09年11月11日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09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本题中,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本题中,田某为普通合伙人,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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