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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在本题中,美国人琼斯与中国公民李虹结婚后住在中国甲市B区,因此,法院对琼斯的送达不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送达方式的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由于琼斯住在中国甲市B区,因此,其上诉不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上诉期的特别规定,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期的一般性规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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