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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

2012年 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 120万元,期限 2年,乙每月偿还 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 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将 140 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 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 5月至 2012年 12月底,乙共计还款 40万元。2013年 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 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借款合同在甲提供借款时(即 2012年 4月 28日)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丙的担保是一般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丙在乙到期无力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此种约定应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对甲多借给乙的 20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这 20万元系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了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依法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不因此而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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