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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与A公司商议的出资方式

B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与A公司商议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出资应当评估作价? B公司首次股东会由谁负责召集? B公司2007年12月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A公司能否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C公司和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甲、乙、丙、丁四人与A公司商议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所以,丙以设备出资,丁以专利技术出资,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均要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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