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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

材料全屏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8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018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 2018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8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 【简答题】 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本题是指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而导致物权变动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起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 【提个醒】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的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为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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