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2016 年5 月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

2016 年5 月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 月10 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以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5 月12 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 万元,5 月30 日前回复有效。乙公司于5 月20 日复函称愿以5.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公司反悔,于5 月26 日发函称同意甲公司当初6 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5 月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公司5 月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公司5 月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公司5 月26 日的发函为承诺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 符合,甲厂5 月8 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选项B 符合,乙厂5 月10 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 选项C 符合,甲厂5 月12 日的复函对乙厂5 月10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选项D不符合,乙厂5 月20 日的复函,对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5 月26 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综上,本题应选ABC。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fbf8a043b4d74b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