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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

某煤矿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4年11月发生部分如下业务:(1) 2014年10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合同规定,货款分别在2014年10月15日和11月20日支付,11月20日该企业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的时候一并计算了资源税 。(2)11月5日向企业股东的亲戚张某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0吨,销售价格为300元/吨 。该企业按照此销售价格确认收入计算了资源税 。(原煤的市场价格为600元/吨)(3)11月18日该企业将闲置的仓库作为出资与甲企业共同成立了乙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该煤矿企业未就出资的仓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要求: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请您就上述业务分析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该煤矿企业处理不正确 。根据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所以该企业应当在2014年10月15日和11月20日分两次确认收入计算资源税 。(2)该煤矿企业处理不正确 。根据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该企业销售给张某的销售价格明显比市场价格低,所以不能按照销售价格确认计算资源税 。(3)该煤矿企业处理正确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所以该煤矿企业以仓库作为出资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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