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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

2009年 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指出,该判决严重影响本省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环境,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院的判决。 请结合我国宪法学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不合法。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干涉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2)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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