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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

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 18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由此可知,A 国的甲公司欲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 18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B项:说法错误,当选。《商标法》第 22 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由此《商标法》第 22 条第 2 款可知,商标申请可以一标多类。 C项:说法错误,当选。《商标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此可知,享有优先权的时间是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而题中甲公司在 A 国是 2012 年 8 月 1 日提出,在中国与 2013 年 5 月 30 日提出,很显然已经超过 6 个月,故甲公司不再享有优先权。 D项:说法错误,当选。《商标法》第 14 条第 5 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知,“驰名商标”是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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