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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 1990年 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

甲于 1990年 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 3月被假释。2006年 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 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理,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 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 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全同支付了 15 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 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 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 出实情。最终,丙支付 30 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 3 万元后潜逃。案发后,乙被抓获,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 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 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2.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多少年?假如甲因其骗取 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 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3.对乙应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①甲、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②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最新司法解释,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甲的解释考验期是 10年。假如甲因其骗取 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 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理由:根据《刑法》第 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捎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甲因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后被假释,执行诈骗的无期徒刑和合同诈骗罪的 12年有期徒刑,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合同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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