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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孙、李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

赵、钱、孙、李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在其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钱、孙、李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赵、钱、孙、李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赵、钱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孙、李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赵、钱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孙、李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选项AC 不符合); (2)有限合伙人能否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BD 符合)。 综上,本题应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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