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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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