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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就是非法所有的意思,即排除他人占有之后以所有人自居对财物进行占有、处分、利用的意思,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攫取型财产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相同意思。 CD项:说法正确,当选。其一,在触犯罪名方面,先后实施了两行为抢劫、毁坏行为,实施两行为当时的主观目的分别是非法占有目的、毁坏目的;主客观统一分别触犯两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二,在罪数层面,两行为针对同一对象(同一汽车)、侵害同一法益(财产权)、前行为评价为抢劫既遂时已包容了后行为的毁坏,故认为后行为故意毁坏财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最终认定构成抢劫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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