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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

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审计底稿中记录的相关事项如下: (1)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并负责甲公司某重要子公司的审计。 (2)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向甲公司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甲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得知原因是甲公司在某一重大会计问题上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分歧。 (3)A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完成阶段实施针对特定项目(包括持续经营、法律法规、关联方等)的必要程序。 (4)在签署审计报告前,A注册会计师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另一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复核了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并就重大事项与其进行了讨论。 (5)A注册会计师就某一重大审计问题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部门,但直至审计报告日(2018年3月1日),仍未与技术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与B注册会计师讨论,A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 (6)B注册会计师在2018年3月3日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要求: 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复核期间参与子公司的审计是以其他方式参与集团审计业务,会对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2)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变更事务所的原因属于接受委托前沟通的事项之一。 (3)上述事项属于在具体审计计划中的其他程序,应当在计划阶段实施程序。 (4)项目合伙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5)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6)如未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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