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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 (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参考答案及解析】
(1)2013年10月份,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8月离婚,但是不影响 甲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2) 乙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在房屋过户给丙之前为所有权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甲卖房行为的效力。 所以,买卖合同有效。 (3) 戊没有义务偿还该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 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该债务系甲在婚前所欠,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 规定,戊没有偿还义务。 (4) 丙、丁、戊有权宣告甲失踪。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可以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失踪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祖女、外孙子 女以及其他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本题中,丙系甲的子女,丁系甲的债 务人,戊系甲的配偶,均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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