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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考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沉默不能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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