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软件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大堂”和“大唐”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且经协商双方均不同意放弃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此情形下,( )获准注册。(2014年嵌入

甲、乙软件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大堂”和“大唐”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且经协商双方均不同意放弃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此情形下,(   )获准注册。(2014年嵌入式系统设计师)
A.“大堂”
B.“大堂”与“大唐”都能
C.“大唐”
D.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谁能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的审查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商标主管机关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定商标权的归属,申请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同日申请的情况,使用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如果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则采取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类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或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即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甲、乙两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大堂”与“大唐”读音相同、文字相近似,不能同时获准注册。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由甲、乙公司抽签结果确定谁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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