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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D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明知不合标准,还故意顺利通过年检,有滥用职权行为。(2)通过年检是退税优惠的前提,故而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尽管朱某对此损失结果没有故意,可能也没有过失,但滥用职权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对损失结果有故意,只需对滥用职权行为有故意即可。损失是纯粹的客观上的量的因素,只要有因果关系即可。由此,朱某构成滥用职权罪。(4)朱某是民政局副局长,不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身份要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5)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因我国当前的受贿罪的对象仅是“财物”(《刑法》第385条),故而非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对象,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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