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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高某、刘某、孙某于2016年1月1日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

夏某、高某、刘某、孙某于2016年1月1日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夏某、高某为普通合伙人,刘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2016年6月15日,该企业向建行借款100万元;2017年11月11日,夏某、刘某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各分回20万元。下列关于夏某、刘某对此项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夏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因为已经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所以夏某、刘某不承担责任
C、夏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以其退伙时从该企业中取回的20万元承担责任
D、夏某、刘某分别以其退伙时从该企业中取回的20万元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合伙人退伙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夏某分回了20万,但是,还是要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综上,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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